法律

对于职业病鉴定去哪里申请

  (一)职业病一般先到用人单位所在区的疾病防控中心,由其做出职业病诊断报告,对诊断报告不服的,可以向设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局申请进行职业病鉴定;

  (二)具体材料按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申请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申请鉴定。

  (二)受理

  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当事人填写鉴定申请表,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

  (三)鉴定

  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四)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鉴定办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鉴定书一式4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1份,存档1份。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