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设定权与规定权的区别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一项立法性权力,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限制或者义务的创设,其行使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其行使的方式必须是规范化、民主化和公开化的。

  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指有关机关根据上位法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的行为,属于实施性、执行性行为。它不直接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限制或义务的创设,而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自由裁量权内具体落实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行使规定权的主体比较宽泛,行使的方式也不是要求很严格。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可以。但如果超越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做出规定,就属越权行为。

  1、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没有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