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应具备的条件和竞业禁止
2012年4月,陈先生与朋友王先生、李先生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便利店,陈先生与王先生各出资4万元,李先生出资8万元,利润分配分别为25%、25%和50%。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并决定使用李先生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陈先生想知道自己与朋友的合伙经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陈先生与朋友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李先生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律师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