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规定
(一)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二)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提出。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一)认为法院违法执行,妨害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法院拍卖措施违法,妨害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法院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违法,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法院协助执行事项,超出协助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异议是在执行过程中针对两种情况提出
(一)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提出
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是指本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在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没有作出裁定,被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法,这种情况就是执行异议;
(二)对执行标的有不同意见提出
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案外人是指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例如,人民法院执行员根据王某申请,查封、变卖李某家中一台电脑时,赵某得知后提出:这台电脑不是李某的,而是自己暂存在李某家的,并拿出相关证据,这种情况也是执行异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的,叫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