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合同变更方式

  1、按照合同法及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变更合同。

  2、通常投保人根据主客观情况的变化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审查同意就可以变更合同。

  保险人同意变更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可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这种形式表现出合同变更,另外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订立变更协议。大家一定要记得保存好批单或变更协议,这是保险合同变更的凭证。

  保险合同变更是在原订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化而同意签发批改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原保险合同中的必要之点,如危险程度、标的种类或数量、保险金额、存放地点、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名称、受益人等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改单(批单)。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后即可生效。原保险合同内容与批单有抵触的,以批单为准。

  1、主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人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2、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为投保人所有,其变更一定是投保人的变更所致。

  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

  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这样会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仅限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