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院重复收取“门槛费”纠纷案例

  事件回放

  消费者李先生于07年12月14日在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该院25日通知消费者由于市医保年终结账,要求消费者先办出院手续,在患者没有出院的情况下再次办理入院手续并再次缴纳门槛费700元。消费者12月14日入院,12月30日出院。消费者14日住院时已经交过700元门槛费,25日在消费者没出院的情况下,葫芦岛市医院又要求消费者交了700元门槛费。消费者多次找到市中心医院和市医保中心,要求退回第二次门槛费700元,但都没有合理答复,于是到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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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4\6G+v‘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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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点评

  所谓的“门槛费”,其准确称谓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者“起付线”,是相关政策规定的参加医保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所划定的一条报账底线,即,医保中心按照规定只对介于“起付线”与“封顶线”之间的费用予以报销,而低于“起付线”的费用则有患者自己负担。

  “门槛费”是我国医疗改革的产物,作为一项医改政策,“门槛费”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在患者疾病未瘉的情况下,医院让患者办理出院、再入院手续,造成消费者由此所多负担费用应当由医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