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签订遮光协议
段某、邢某和陈某三家邻家签订了一个“遮光协议”后,段某和邢某各盖了一幢五层楼房。于是陈某以此协议起诉邢某,要求邢某赔偿他“阳光费”36000元。5月6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段某、邢某和陈某是住在一条胡同里的前、中、后三家邻居,今年3月,三家签订了一个“三家盖楼遮光协议”,约定:现在段家盖楼遮住了邢家的阳光,以后邢家盖楼遮住了陈家的阳光,陈家盖楼遮住了后院邓家的阳光,如果邓家向陈家索要“阳光费”,陈家就向邢家要,邢家再向段家要。协议签订后,段家和邢家各盖了一幢五层小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主张依据“遮光协议”应由邢某赔偿其楼房因遮光造成的损失,但该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只有陈某赔偿了其后院邻居邓家后该协议方能生效。但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赔偿了邓家,因此三家签订的“遮光协议”尚未生效,陈某的诉求无法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依法驳回了陈某索要“阳光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