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宪法监督的内涵和模式

  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但宪法监督意识却一直在被模糊淡化,直到近年来倍受关注的山东“齐玉苓案”、强制拆迁涉嫌违宪上访案、乙肝病毒携带者被工作单位拒绝录取案等一系列涉嫌违反宪法规定的案件发生,使得社会和法学界终于开始将目光锁定在宪法监督问题上。这一系列案件也充分说明了将公权力有效地置于宪法监督之下的必要性,使我们意识到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机制中存在较大的问题和缺陷,亟需解决和改善。

  (一)何为宪法监督

  所谓宪法监督,学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它保障着宪法正确充分的实施,维护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特征

  当今世界主要存在三种宪法监督模式,分别是首创违宪审查制的美国所实行的普通法院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模式,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法国和设立宪法法院的德国所实行的专门机关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模式,还有首创议会监督的英国所实行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模式。我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从而形成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该机制在继承英国式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机关)行使监督职权模式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具有独特的特征:

  1、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宪法明确了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它既不同于美法等国的监督模式,同时也有别于英国的议会监督。而现行宪法还规定可以设立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功能。这也从侧面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

  2、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

  3、在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违宪制裁措施。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世界各国的宪法监督都十分重视对违宪制裁措施的建设。我国在违宪制裁措施上采取撤销违宪法律、不批准违宪法案和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等措施来监督宪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