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宪法监督的弊端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亦有权监督宪法实施,采用的是类似英国的立法机关监督制度,但在实践中我国的宪法监督存在着诸多不足。
首先,宪法监督最重要的作用是对法律的违宪性审查。全国人大是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同时又是宪法监督机构,这从根本上违背了“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使会议发现自己发布的法律确实违宪,但宣布自己通过的法律违宪必然损害自己的权威和尊严,因而至少从心理上说,立法机关不愿宣布违宪的法律违宪,这就不利于使那些违宪法律侵害的当事人得到救济。”②从实际操作上看,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和常委会从没有做出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违宪的决定,可以说,这项功能形同虚设。
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会期十天左右,其职能有15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期一周左右,其职能为21项。如此短暂的会期和密集的项目安排,是无法达成进行经常性违宪审查的目的的。
再次,我国对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只有总体指导,细则方面非常简略,缺乏具体程序等规定,导致可操作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