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的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受托经营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