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公开发行条件

  证券发行条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发行证券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差别,各国对发行证券都有严格的条件,主要有:

  1、投资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如国家产业政策、经济发展要求等;

  2、证券发行的规模,即证券发行后,公司规模的大小与公司未来的盈利预期等;

  3、股权结构,即证券发行后,发起人持股与公众持股的比例要求;

  4、发起人资产经营的最近历史状况、盈利水平和财务状况等。

  1、证券发行报批前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前必须对筹资者进行资信评估。资信评估主要是针对筹资者历年的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生产经营前景、经营目标和经营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过程也是一个完整的评估过程,是为了给准确地确定证券发行者的资信情况和融资能力以及发行数量提供依据,同时控制资金的投向和经营决策,并且对投资的项目运用一定的方式方法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价和估算。两者结合起来对证券发行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为证券发行决策提供主要依据。

  2、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数据资料,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遵循公允、法定的原则,采用适当的评估原则、程序、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以统一的货币单位,、对准备公开发行证券的筹资者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是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增值性的关键环节,其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评估。评估结束后,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要出具公正的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成为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证明文件,使投资者能准确地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也为国家提供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资产的流失。

  3、提出发行证券的申请和向有关部门提交各种文件。

  发行证券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准备有关的各项文件,提交审批当局。

  4、证券发行的审批。

  证券发行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根据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各种不同的证券、不同的发行范围有着不同的审批程序。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在符合证券法定条件和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报证券监理部门和有权管理的机构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监管部门在接到发行者呈报的各项文件后,必须对发行者的发行资格、财务状况、企业经营计划等进行认真审核。只有经过批准的证券发行,才有可靠的发行渠道和可靠的筹资者。未经政府机关、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严禁。

  5、选定发行机构。做好发行前的准备工作。

  证券发行的大部分专业性工作是在发行准备阶段完成的,发行准备工作的质量对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成功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由于证券发行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所以经过批准可以公开发行的证券应选定发行机构进行证券发行。此时,证券发行机构一方面可以帮助筹资者发行,另一方面可以用自己的资信、实力和业绩向社会推介发行者,更快地发行证券。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公告“证券公开发行说明书”,将内容真实、全面、完整、无虚假、无误导、无重大遗漏的信息公开,并将证券样本递送证券管理机关,做好证券发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6、组织证券发行。

  证券的发行是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由于证券发行的方式不同,组织发行的程序也不一样,一般采用的有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两种。直接发行由发行者一次性直接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发行风险由发行者承担。间接发行是委托第三者(证券承销商)发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委托发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券承销商应在批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发行工作,发行结束后,及时申报实收资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证券不得再发行。

  1、《交易所许可法》除了对发行人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外,还对发行人和上市证券的自身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发行人的法律基础、证券的最低发行额、发行人的成立时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的合法公开情况、证券的法律基础、证券的可交易性和证券面额等条件,以及特别针对计划在德国上市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发行人的条件。

  2、发行人的法律基础。依据《交易所许可法》第1条,发行人的设立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该发行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的依据是欧盟“资本市场协调指令第42条。因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建立,欧盟各个成员国的企业都可以以同等条件在其他成员国的交易所官方市场板上市发行证券,而各个成员国的上市审核机构是依据本国法律对申请人进行上市审核的,不能要求欧盟其他成员国企业的设立和章程等必须符合上市地本国的法律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这些企业具备市场诚信和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这些企业的设立和企业章程不得违反其本国法律规定。该条文所指的企业住所所在地是指其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企业住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