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法律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目的主要是由国家兴办的慈善组织,负责由养社会上父母双亡、其他亲属无力抚养的孤儿和经公安部门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收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专门收养儿童的儿童福利院。
另一种是既收养儿童也收养其他收养对象的综合福利院。
儿童入院后,他们就成为享受国家福利待遇的孩子,受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育和监护。社会福利机构成为这些孩子的监护人。《收养法》第5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有三种:
一是失去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是生父母送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的残疾儿童。
前两种孩子的监护人是社会福利机构,可以由福利机构送养;第三种孩子的监护人是其生父母,而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因此,社会福利机构无权将这些孩子送给他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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