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第一类危险源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论,事故是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作用于人体的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是造成人员伤害的直接原因。于是,把系统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做第一类危险源。

  一般地,能量被解释为物体做功的本领。做功的本领是无形的,只有在做功时才显现出来。因此,实际工作中往往把产生能量的能量源或拥有能量的能量载体看做第一类危险源来处理。例如,带电的导体、奔驰的车辆等。

  可以列举常见的第一类危险源如下:

  (1)产生、供给能量的装置、设备;

  (2)使人体或物体具有较高势能的装置、设备、场所;

  (3)能量载体;

  (4)一旦失控可能产生能量蓄积或突然释放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各种压力容器等;

  (5)一旦失控可能产生巨大能量的装置、设备、场所,如强烈放热反应的化工装置等;

  (6)危险物质,如各种有毒、有害、可燃烧爆炸的物质等;

  (7)生产、加工、储存危险物质的装置、设备、场所;

  (8)人体一旦与之接触将导致人体能量意外释放的物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