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有

  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有:

  1、约束措施: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2、留置盘查: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留置至四十八小时,进行继续盘问。

  3、强行驱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危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扣留;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17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批准对严重的突发性事件可以实行现场管制,人民警察可以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有: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属于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话,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手段进行维权。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此外,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