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确权的条件是什么呢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国务院交办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确权颁证之后,将有利于农民强化物权保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等。法律依据为:《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