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破产界限
所谓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所确定的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又称破产原因。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均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界限。企业是否严重亏损,不能仅以亏损额来判断,还要结合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有四点应当注意:
第一,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认定无清偿能力。
第二,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届满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第三,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对象众多而不是个别债权人,在相当长时期内一直不能清偿而不是一时资金周转不灵。
第四,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清偿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无力清偿与资不抵债不同。资不抵债可以作为确认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唯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