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家庭暴力犯罪的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

  表现其对象的特定性,既为家庭成员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行为的隐蔽性。

  一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直至忍无可忍时有的便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手段,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3、主观的故意性。

  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4、发作的反复性。

  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在循环中不断升级的规律,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5、手段的残忍性。

  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

  6、形式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时,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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