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

  赠与法定撤回权的消灭是怎样的

  赠与人的法定撤回权得因下列事由的发生而灭:

  第一,除斥期间的经过。对于赠与人的法定撤回权,我国《民法典》第663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对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回权,我国《民法典》第664条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这两条所规定的“一年”或“六个月”期间是法定撤回权的除斥期间,此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可以延长、中止或中断。当除斥期间届满,赠与人的撤回权即归于消灭。

  第二,赠与人的宽恕。宽恕是指原谅受赠人的行为而不予追究,如果赠与人宽恕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则其撤回权归于消灭。

  第三,赠与人抛弃撤销权。

  第四,受赠人死亡。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赠与人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