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注销的公司情形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四)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公司可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注意:简易注销主要适用于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的公司,一些存在特殊情形的公司并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比如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司。
如果该公司注销前没有依法经过清算,则债权人可以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法定事由出现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进行公司简易注销的方式:
(一)企业在公示系统填报简易注销公告;
(二)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若公告期45天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即可进入下一步;
(三)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