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况下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有:

  1、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

  2、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

  3、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

  5、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

  6、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常规的形态。

  7、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作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形,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仿真设计。

  8、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

  9、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

  10、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11、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

  专利有效期如下: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规定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转让部分专利,但最终能不能转让,还需要经专利管理部门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