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标识中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怎么标注?

  导读:很多消费者看不懂食品标识,上面有产地,有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很多消费者对于这一点不甚明白。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与产地是不同的概念,那么食品标识在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时是怎么标注的呢?

  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说明

  标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要求: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法律要求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除裸装产品标识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产品应当有产品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二)生产者的名称是指企业的称谓,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按照规定,生产者的名称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应当与《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一致。

  生产者的地址是指生产者的所在地或主要驻所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者的地址应当与其《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上注册登记的地址相一致。

  (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用中文标注。标注时,应当具体、明确,易于查询。

  (四)对进口商品可以免除上述标注方式,改为标注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和进口产品的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产品既有进口商又有代理商或者销售商的,可以选择标注一名责任承担者即可。

  集团公司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集团公司是由其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生产车间和生产基地组成的经济实体,经工商注册后,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其所属的分公司、生产车间及生产基地,虽具有一定的管理、经营权,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可能有《营业执照》。其所属或者控制(控股)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经营权、财物管理权和支配权,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法律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分别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委托加工时的标注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由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加工、制作产品,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那么,法律规定,该产品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被委托人对外直接销售委托工加工的产品时,被委托人应当在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地址。

  委托加工的条件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订立合同;2、被委托人不负责该产品对外销售,由委托人负责产品的质量和该产品的销售;3、被委托人获得QS许可;4、地市级备案。

  委托人可以无QS许可。

  食品分装

  能否分装食品,依据审查细则执行。如婴幼儿乳粉可以分装,一般乳粉不能分装。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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