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在经过复议程序后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决定的程序,它是解决刑事赔偿的终局程序。
赔偿委员会是设置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级独立机
构,负责处理有关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案件,但不负责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在管辖方面,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则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其他司法机关,则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管辖。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采用的是一种非诉程序处理赔偿案件。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委员会决定立案审查的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立案后,赔偿委员会应当于15日内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复议机关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案件材料、证明材料,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赔偿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半数以上的委员的意见为赔偿委员会的意见;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必要时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报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对立案审理的赔偿案件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赔偿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