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项目招标公告公示行为的通知
【招标投标法】关于规范我市项目招标公告公示行为的通知
长政招办发[2008]3号
各有关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规范我市项目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有关落实建设项目法人的规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08]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保障投标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有权机关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依法不得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招标投标信息。
二、凡与项目批复文件(招标事项核准)不一致的单位或机构(如“指挥部”等非法人单位),依法不得作为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等招标投标信息。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
四、公开招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法定媒介发布。凡没有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公开招标的项目,其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不得发布。
五、我市的招标信息除在法定媒介发布外,必须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依法指定媒介)和长沙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信息时,应当确认其已经在法定媒介及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后,方可发布。
上述第一至第五条的主要内容,我办已经函告法定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湖南日报、湖南经济报、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长沙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