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方婚前收养子女,离异后男方不需履行抚养义务

  男子离婚后,对妻子婚前收养的小孩是否需要承担抚养义务?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2007年,家住湘潭县的李某来到深圳务工。打工期间,李某与河南男子陈生互生好感。在两人恋爱期间,李某在当地领养了一个一岁女孩,取名李X,并将她的户籍转移到自己名下。2009年3月,李某和陈生办理结婚手续后,一家三口去了河南。

  不同的生活习惯和风俗,让李某与陈生的婚后生活充满矛盾。2012年4月,陈生在与李某争吵后,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李某无奈,搬回湘潭老家居住,并向湘潭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李X归自己抚养,由陈生负担小孩生活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生外出至今未归,未与家庭任何成员保持联系,对家人不闻不问,完全没有家庭责任感,也未尽丈夫的义务。夫妻分居现已满两年,李某、陈生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李某、陈生离婚。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法院认为,小孩李X是李某婚前收养,李某、陈生结婚后,小孩与陈生形成继父女关系,该关系因李某、陈生夫妻关系的形成而成立,且以该夫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故小孩应由李某单独抚养,陈生并无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