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举证责任
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
根据以上确定的归责原则,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至少应承担以下证据的举证责任:
一、证明是作品的著作权人(创作人、合作作品的创作人、职务作品的权利人、享有作品部分全能的继承权或受让权)的证据;
二、证明享有主张权利证据(著作权人或其授权人、继承人、受让人),职务作品的尤其需要明确权利人及权利权限划分。
三、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属于法定的侵权情节),排除正当使用或许可使用的证据责任则由被告承担;
四、侵权情节证据(侵权实施情况、影响范围、受害情况、损害程度等),包括经济损害和精神损害;
五、损害大小、侵权人获利大小等请求赔偿证据。
作为被控侵犯著作权的被告,如何抗辩没有实施侵权,则一般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一、自己是合法著作权人的证据(创作在先、授权使用、继受取得等情况);
二、自己合法使用的证据(包括合理使用、合法使用、正当使用等情况);
三、原告不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四、没有获利、没有造成损失的证据。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著作权侵权损害事实已经表明了行为人违反了著作权等有关法律对其特殊的注意要求或者是对一般人的注意要求,因而无须再加以证明。在著作权领域中,法律、法规等都对相关从业者就有关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这些规范就可认为是对不特定著作权义务主体应当注意的要求。
2、要认真考虑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环境与相关的因素,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的可能。
3、要认真听取、分析侵权人的答辩理由,因为他的答辩属于举证的范围,切实地考察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