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政府采购方式相关说明

  政府采购方式相关说明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需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