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样的遗嘱有效

  有效的遗嘱是指遗嘱具备法定条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可以被执行的,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即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能够做出遗嘱的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是,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中所表达的意思为准。

  3、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遗嘱人死亡时的相关法律规定。

  4、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使最常用的遗嘱形式。

  3、代书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遗嘱人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可以按手印代替。

  4、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将见证证言录制在录音遗嘱的磁带上。

  5、口头遗嘱。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里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