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一个共同属性之一就是,所有的请求权之行使都有时间的限制。对请求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制度就是消灭时效制度。按照这一前提进行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所以,物权请求权要受消灭时效制度的限制。就是一个正确的结论。①以所有权为例,一般认为,所有权请求权分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三种。②依笔者的见解,此三种请求权皆适用消灭时效制度。详述如下:

  (一)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

  有学者认为,由于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取得时效相牵连,所以物权返还请求权无适用消灭时效的余地。③事实是这样吗?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不同的制度。消灭时效成就,物权请求权消灭;④取得时效成就,物权发生变动。所以,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是针对不同的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一者为权利本身,一者为由权利衍生出的请求权。在此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如下问题试作分析:

  虽然在制度的适用对象上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不存在冲突,但需要进一步在具体的微观制度建构中加以分析求证二者的共存机制。在消灭时效短于取得时效的场合,尹田教授等认为出现物权的“空虚”(所有人不能取得请求返还而占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这一判断是不对的。已如笔者所认定的那样,消灭时效成就,原所有权人所丧失的非是所有权本身,而是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如果原权利人向占有人主张权利,则取得时效将因此权利主张难以成就;如果原权利人不主张此权利,或者消灭时效成就,原权利人丧失请求权,或者占有人可能因取得时效的成就而成为占有物的所有权人,随之,原权利人将因占有人取得时效的成就而丧失所有权。所以,在此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所有权不会出现“空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在原权利人丧失请求权时,占有人将因此获得什么?笔者认为,占有人将获得占有物的处分权。原权利人不丧失所有权,占有人获得处分权的法学理论支持在何?原权利人所有权的不丧失,仅为恢复所有权作准备,而非使所有人仍然享有基于所有权人地位而继续能够行使所有权权能。此时,法律予占有人以处分权人地位,此地位的赋予用以弥补占有人非所有权人而造成的占有物成为“死物”的不足。①在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相同的情形,也非是什么“无须适用”;因为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的时间因素规定为相同者不多,既为相同,也非“无须适用”,而应是同为适用中消灭时效为取得时效所“淹没”。在消灭时效长于取得时效相同的情形,更非什么“形同虚设”。因为消灭时效消灭的是原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制度在消极地消灭产生原权利人请求权的权利;取得时效以积极的姿态直接以使占有人取得占有物所有权的方式从而间接地消灭原权利人的权利。而且,二者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所以,有消灭时效完成而取得时效不完成的情形——即使在取得时效长于消灭时效的情形。

  言及此,得出的唯一结论是:消灭时效适用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二)关于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除去请求权

  以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为例。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可以说是当今民法学理论之通说。①一者理由认为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性质上属物权,因物权不适用消灭时效,故而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也就不适用消灭时效;二者理由认为妨害除去请求权发生事由属于持续性侵害,此时若对其不予保护,显然对权利人不公,且似乎昭示,法律允许违法行为之存在,显不符法理,所以妨害排除请求权不应因时效而归于消灭。前者理由已如上文所述,此不再赘言。对于后者,有从侵害行为之持续性使得“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的角度否定消灭时效的适用的;有从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以保护权利人为由否定消灭时效的适用的。笔者认为,这些理由虽有其合理之处,但都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实际上,消灭时效之成就是有条件的:以“须经过一定时间”和“需继续不行使权利”两者为成立要素。在持续性侵害行为,因权利人可在任何因侵害行为的持续性导致的当下时间点行使权利,不如此就像上文所说的“显然对权利人不公,且似乎昭示,法律允许违法行为之存在,显不符法理”。正是因为权利人可行使权利的当下时间性,导致了消灭时效无法成就“经过一定时间”。这样一来,在持续性侵害行为,因不能满足“须经过一定时间”之要件,消灭时效就永远无法成就。①所以,笔者得出如下结论:非是消灭时效在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不适用,而是消灭时效在所有物妨害排除请求权的适用永远无法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