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有哪些,法定解除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法定解除合同的程序有: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定解除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终止的区别在于:
1、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在具备特定条件时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劳动合同终止时起,劳动合同就失去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下面两个情况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2)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这种约定终止条件既可以是原则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发生,也可以是具体列举式的,比如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解散等有一方丧失主体资格的情况发生。
2、法定解除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双方当事人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而提前结束合同关系的行为。
1、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是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2、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满足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
(3)经另一方催告。
(4)迟延履行一方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