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益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吗

  不属于破产债权。

  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六个部分,一是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是无因管理产生的债务,三是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四是管理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债务,五是管理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是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可以通过别除权对特定财产行使权利的担保债权,二是普通职工未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等,三是税款,四是普通债权。

  共益债务和破产债权的区别在上边说得很明白了,其最大的区别在于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权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与破产费用在清偿时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和劳动债权。

  根据《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

  (一)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破产管理人基于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考虑,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已经订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二)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时,债务人作为受益人需要对此作出偿付;债务人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时,要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人。这两种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属于共益债务。

  (三)为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为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或者出于重整考虑,破产企业要继续营业。在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由于营业产生的其他债务均属于共益债务。

  (四)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因在执行职务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赔偿发生的债务也是共益债务。

  (五)债务人财产到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因为债务人财产自身的原因而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共益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