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的方式
由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资产规模、“壳”的价值、股东数量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因此二者的重整模式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别。
(一)企业破产重整的方式
上市公司重整的大体思路分为两种:保留主营业务、买壳上市。
1、保留主营业务模式
该种重整模式适用于那些主营业务良好,但由于规模扩张过快或者为第三方提供大量担保而陷入债务的企业。
2、买壳上市
大部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采用该模式,采用第一种模式实现重整的上市公司少之又少。所谓买壳上市,是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过收购一些业绩较差、并且筹资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通过剥离被购公司资产、注入自己的资产,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二)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3、引进战略投资人
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1、当工厂欠款倒闭时,我们应该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欠款倒闭的工厂采取对应措施。具体可采取如下做法:
(1)立即起诉至法院维权。
(2)在起诉的时候申请法院冻结公司的所有资产。
(3)待判决生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拍卖其资产。
2、工厂欠款倒闭欠款后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当工厂欠款倒闭后,债权人可及时起诉至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破产财产的清偿应当按一定的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破产财产的范畴,包括了债务人的担保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担保财产,优先清偿对该担保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