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成立要求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不得少于三人),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