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不同

  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不同如下:

  (1)作用条件不同。证明责任在任何案件中都适用,而举证责任仅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中起作用。

  (2)法律后果不同。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败诉。

  (3)主体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意见都有证明的责任;而举证责任只能由原被告中的一方承担。

  1、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举证责任倒置。

  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4、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