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永安、刘书安、刘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郊联社)与被告刘永安、刘书安、刘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郊联社的委托代理人郭秋记、被告刘永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书安、刘中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郊联社诉称,2007年8月6日,原告下属的新华路信用社与被告刘永安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新华路信用社向被告刘永安发放贷款4.48万元,贷款期限自2007年8月6日起至2008年8月6日止,贷款利率为9.9‰,还款方式为逐月清息,到期清本。被告刘书安、刘中伟自愿对借款人刘永安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新华路信用社依约发放贷款4.48万元,被告刘永安除清息至2007年12月31日外,至今未履行该笔借款本息的清偿义务。保证人刘书安、刘中伟也没有按约定履行其保证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永安偿付借款本金4.48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被告刘书安、刘中伟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刘永安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借款金额均无异议,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暂无能力归还借款本息。待资金周转后,再予归还。

  被告刘书安未到庭,无答辩。

  被告刘中伟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6日,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属的平顶山市市郊新华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新华路信用社)为贷款人与被告刘永安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48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8月6日,月利率9.9‰,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逾期利息按14.85‰计息。同日,新华路信用社为贷款人与被告刘书安、刘中伟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保证人刘书安、刘中伟自愿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执行费、评估费、诉讼费或仲裁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新华路信用社如约向被告刘永安发放贷款4.48万元。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刘永安清息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刘永安未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书安、刘中伟亦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为此引起诉争。

  另查明,平顶山市市郊新华路农村信用合作社系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分支机构。2007年4月16日,河南银监局批复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名称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市郊新华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名称为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路信用社,系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由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继。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三被告身份证明、个人情况证明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豫银监复(2007)105号《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下属的新华路信用社与三被告签订合同后,如约向被告刘永安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刘永安履行支付部分利息的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刘永安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刘书安、刘中伟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被告刘永安应承担归还原告市郊联社借款4.48万元本息之责任。合同期内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9‰计算至2008年8月6日。逾期利息自2008年8月7日起按照14.8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刘书安、刘中伟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就其承担的份额向被告刘永安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永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4.48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元月1日起按9.9‰计算至2008年8月6日;自2008年8月7日起按14.8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刘书安、刘中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就其承担的份额向被告刘永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0元,由被告刘永安、刘书安、刘中伟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