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法院一审刑事案件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下: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
刑事案件法院审判流程为:
1、审查案件;
2、决定开庭审判,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开庭;
4、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
5、休庭调查;
6、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
7、判决。
公诉案件有四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除此之外,判处死刑的案件还有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阶段;原判决确有错误的进入再审阶段等。
1、侦查阶段。自侦查机关立案起,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止,为案件侦查阶段。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调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2、审查起诉阶段。自接受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起,至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止。这一阶段是对侦查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查明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实,犯罪性质与罪名是否正确等等。对于审查后认为需要判处刑罚的,制作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一审阶段。自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起,至作出一审判决书止。一审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侦查机关、起诉机关用以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全部证据要在庭审中出示,公诉人、辩护人全面系统地阐明对于案件的意见,行使控、辩职能,人民法院在理论上应居中裁判,客观地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合议后做出一审判决。
4、二审阶段。自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或公诉机关抗诉书)及诉讼卷宗起,至作出二审判决或裁定止。这一阶段是二审法院根据上诉、抗诉的理由,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理由的限制),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的判决或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