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区别

  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探讨和研究诉讼时效的运用在司法实践中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在传统民法或民法理论中,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于债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有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之分。普通诉讼时效是指一般诉讼时效2年,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短期诉讼时效1年、2──20年之间的(不包括2年和20年)和长期诉讼时效20年的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届满),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该债务变成自然之债,债务人可免除偿债义务。

  但是,由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不同,导致实际意义上的时效期间的效果不同。当事人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就要掌握和运用好诉讼时效。本文试对合同法律事务中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从理论方面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探讨,以期对我们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有所裨益。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这里所说的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一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无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法定事由,则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但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依靠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也即丧失了胜诉权。可见,诉讼时效的功能与作用主要表现在: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权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作用。

  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不是鼓励债务人想方设法拖延义务的履行,也不是鼓励债务人不劳而获,不履行债务。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就在于:

  (1)稳定财产关系。免得财产关系长久处于不肯定状态。

  (2)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权利而又无正当理由,这就说明权利人已不关心自己权利的实现。实行诉讼时效制度,可以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提高经济效益。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会难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