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作用及赔偿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离婚案件中对于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的基本救济手段,在离婚案件中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赔偿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对精神损害责任的规定,分为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两种。无论是支付赔偿金还是通过判定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实现损害赔偿,都是或以填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的形式抚慰受害方受到的精神损害或以非财产责任的形式抚慰受害方,其本质都属于损害赔偿。因此,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
2、精神抚慰。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慰抚的双重功能。a、从经济上填补损害;b、慰抚受害方因合法性权益遭受到损害产生的心理痛苦。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更为主要的是慰抚受害方因精神损害所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恨与不满。由过错方给付抚慰金,使之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怨恨、报复的感情。
3、制裁、预防违法行为。通过责令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过错方不仅未因其过错行为获益,而且对过错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对于其他可能发生过错行为的人而言,具有警诫和预防作用。
基于上述的分析,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宗旨在于通过无过错方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责令有过错方对其过错行为致使合法婚姻关系和配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等民事责任,以达到慰抚受害方的精神损害,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的目的。
确定离婚案件的损害赔偿抚慰金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因人而宜,因案而宜。目前《婚姻法》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值得庆幸的是,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可以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规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a、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分割的手段、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c、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d、侵权人的获利情况;e、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f、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上述六个因素是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综合因素。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全部综合考虑,而不能不问青红皂白,一概“从严”惩处过错方。法律的目的在于恢复受害方受损的权利,而不是对过错方进行过分的惩罚,使之“永世不得翻身”。既使前文我们承认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制裁的功能,但是,也应“裁当其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