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葛防水诉张大卫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葛市建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大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乔顺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大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防水建材204卷,价值24480元,约定先支付50%,余款12240元为质量押金,2008年7月20日前结清。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240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张大卫未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间支付价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1224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大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2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08年7月21日起至判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