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伐公益林的立案标准
砍伐公益林一般会以盗伐林木罪立案,其立案标准为:盗伐林木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林的义务,对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应当检举和制止。对积极保护生态公益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二)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三)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的;
(四)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都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擅自采伐其他单位管理或所有的林木的;
(六)集体组织擅自采伐国家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数额巨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