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票据纠纷起诉材料

  (1)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

  (2)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一定的票据金额、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付款地点、收款人名称、出票地点、出票人签章的证明;

  (3)票据因被盗、遗失、被他人使用的有关材料;

  (4)有关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的地点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等;

  (5)拒绝证书;

  (6)其他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在我国,背书转让票据时,不能够附条件。如果在背书中附有条件,则此票据行为并不是绝对的无效,而是将背书的条件作为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条件处理。所记载的条件视为没有记载,该票据和普通的票据一样,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简言之,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也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专票和普票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抵扣时,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2、开具发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购货方详细的资料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需要。

  3、使用时,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限制时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期限是2个月。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既有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来说,开具这两种发票所交的税都是一样的。而作为接受发票的单位则不同,如果接受发票的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它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金,而接受普通发票就不能抵扣税金.如果接受发票的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不论它接受的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