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楼研讨劳动争议调解,协商一致也不可超时加班
【龙虎网报道】当初与公司签协议约定,每天工作11个小时。过了两个月,有事不能加班,要求改为8小时,公司却以违约为由予以拒绝,并要扣钱。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昨天,鼓楼区总工会召开“劳动争议调解”研讨会,对职工的加班工资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2008年4月,鼓楼某企业的纸箱因为质量好、价格低,拿到一大批订单,厂长希望大家加班,保证订单的按时完成。职工们为多挣些加班费也愿意为厂里加班,并签订了协议:“每周从星期一至星期五,职工必须每天加班3小时;厂方必须按规定,向职工支付200元的加班费及月固定奖220元;本协议有效期为半年。在此期间,职工若违反本协议,不按时进行加班,厂方扣发该职工的当月奖金220元。”
6月21日,职工刘某、柴某向工厂请假:因为农忙,他们下班后要帮家中收麦子,从现在起到月底,不能再加班了。厂方根据加班协议的规定,扣发了他们的当月奖金220元和加班工资200元。刘、柴二人认为,6月21日以前每天都坚持加班了,厂方不能扣发全部加班费。
两名职工不服,请求区总工会维权。区总工会相关人士说,厂方扣发奖金的做法是不对的。《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职工按协议规定,每天加班3小时,大大超过了36小时。因此,厂方同职工订立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劳动法》,是无效的,不能以此为由扣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