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于国内法律
1999年8月9日,原告A财政局与被告B公司签订《关于实施世行贷款“沿海可持续开发项目”的转贷协议》,约定原告A财政局将世行贷款转贷给被告B公司912625美元,转贷期为12年,其中前5年为宽限期,已提取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世行单一货币浮动利率计息,未提取的贷款本金按0.75%年利率计付承诺费,逾期未归还的本息按日1‰计滞纳金等。该借款由被告B公司和C公司以其土地和房产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因被告B公司未按期归还本息,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1、解除转贷协议;2、被告B公司归还贷款本金折算人民币6981613.15元及利息、承诺费、滞纳金;3、以被告设定抵押的土地及房产的拍卖款、变卖款或折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
被告B公司答辩称:1、借款期限未届满,原告请求提前解除协议没有依据;2、协议约定为借款美元,原告要求归还人民币不当;3、直接扣除的利息和承诺费不能计入贷款总额;4、宽限期应从被告实际收到贷款之日起算;5、承诺费没有法律依据;6、滞纳金起算时间不对。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国家贷款,A财政局与借款人B公司签订了转贷协议,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国际条约的适用;
2、一方违约情况下,汇率风险应由谁承担;
3、协议约定直接从贷款中扣除利息和承诺费是否有效。
本案处理上,本律师作为原告A财政局的代理律师,三次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调取《国际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等国际条约、协定,经外文翻译后提交人民法院。法庭上,本律师从国际条约的优先适用、保护贷款人利益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出发,发表了2000余字的代理意见,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