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对地域管辖的选择,协议管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则进一步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有管辖权”。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突破,扩大了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

  但协议管辖不能违反专门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将海事案件协议由地方法院管辖,或将一般民事案件协议由海事法院管辖,都是无效的。

  海事法院之间,也有个地域管辖的问题,当事人也有个选择问题。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只能限于不同海事法院之间,但同样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比如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船籍港在浙江,交船港在天津,还船港在广东,被告在上海,当事人就可以协议选择由宁波或天津或广州或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但宁波港的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当事人就不能协议选择上海海事法院管辖。

  由于海事法院无上下级法院之分,故海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