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情况
实施时间:2007年启动试点,2010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方式: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
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到所在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参保登记时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城镇居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未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人员还需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正面免冠二吋彩照1张。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携带以下资料统一到县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和审核发证事宜:
(一)城镇居民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二)《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情况表》。
(三)《城市低保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复印件。
(四)县社保部门规定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对符合参保登记条件的城镇居民,由县社保部门核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
考入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户籍转出的在所在学校参保登记。户籍未转出的可随家庭在所在地社区参保登记。
已参加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不再办理参保登记,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失去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资格的人员,下一年度停止其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本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可转为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发生增减变化时,各乡镇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材料到县社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是城镇居民享受医疗保险的凭证,不得伪造、转让、涂改或损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县社保部门注销,并申请补办。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如下: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3、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
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4、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8、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