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安排购物须签合同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旅游局官网近日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的通知》,首次对《旅游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解释。通知指出,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按照诚实信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对此,不少旅游企业认为,这相当于给“指定购物”判了“死刑”。
国家旅游局在通知中首次明确,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可以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游者不同意参加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活动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因此拒绝订立旅游合同,也不得提高旅游团费或者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