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看管人因丢摩托车承担赔偿责任

  摩托车放在集市看车处被盗,车主要求看车人赔偿,看车人认为车主未交保管费拒绝赔偿。近日,莒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责成看车人赔偿2800元。

  今年1月15日是莒县中楼镇的年集。刘某骑着自己的“钱江”牌摩托车去赶集,并将车放在王女士的看车处看管。王女士给刘某看车牌一个。

  11时许,刘某持牌取车时,发现摩托车已丢失,刘某遂去派出所报案,案件一直未侦破。关于丢失摩托车的赔偿事宜,经派出所调解未果。

  今年3月9日,刘某将王女士起诉到莒县法院,要求赔偿其丢失摩托车的损失。而王女士则认为,刘某将摩托车存放在她处,她没有收取看车费即为无偿保管,她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她认为,刘某的损失应在案件侦破后,由犯罪分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莒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摩托车的价格作了认定。结论为,该车在鉴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摩托车交付给王女士看管,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自刘某将摩托车交付给王老女士管时,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王女士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在保管期间,因王女士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的丢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女士虽未事先收取保管费,但按当地看车的习惯,一般均在取车时收取保管费,且王女士专门在集市上设点看车,是为了收取费用。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应该是有偿保管合同。

  莒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说,王女士主张刘某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因刘某是以保管合同起诉,刘某与王女士是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刘某要求王女士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刘某摩托车损失2800元。(记者李玉涛通讯员崔荣涛张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