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口头合同同样有效力

  黄必良:根据小森所述的情况,对本案可以作如下分析:首先,小森与老板之间形成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小森是委托人,老板是受托人,尽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鉴于我国合同法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因此是否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影响委托关系的成立。

  其次,作为受托人的老板应在受托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同时也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根据小森的陈述,他曾明确告知老板操作账户时要告知,老板也同意了,但事后老板进行投资时却没有这样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而在本案中老板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现在老板的行为造成了小森的经济损失,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委托人小森明知投资有风险,却草率地将投资账户交与他人代为操作,并对授权范围、操作方式和周期、盈亏处理方式未作约定,属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社会上类似小森这样委托投资的事情确实存在不少。从法院审理的大量炒股纠纷案件来看,如果要委托他人代为进行投资,双方还是要做到“先小人后君子”,签署详尽的委托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