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怎么退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此外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伙企业未成立为由,要求其他合伙人退还现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姓名)因(原因),根据本合伙企业协议的有关规定,决定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与(退伙人)于年月日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三)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份,退伙人与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本协议经退合伙人和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有关规定执行。
退伙人签名:其他合伙人签名:
年月日
除名是指其他合伙人一致决定将某一合伙人开除出合伙企业。除名的事由包括:
第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如违反竞业禁止;
第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务。
除名以被除名合伙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