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反垄断执法中的程序公正、透明与当事人权利保护问题

  毫无疑问,我国反垄断执法需要遵循程序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对此,《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章作出了相应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或者被调查人签字。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给予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和提出申辩的机会。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我们目前的反垄断执法是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履行反垄断职责。例如,工商机关在垄断案件的调查中,公开透明地告知当事人执法关切,认真听取当事人意见,允许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执法工作;已处理的案件在下达处罚决定前,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依法听证的权利,保障案件调查客观、公正、透明,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工商总局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因此,法律没有要求每一个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都必须向社会公布。但是,从加强法制和竞争文化宣传,增加反垄断执法透明度,并便于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每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公布是受到欢迎的。实际上,早在2013年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政府网站就正式开通了“竞争执法公告”,全文公布工商机关已查结的垄断案件处理决定。国家发改委最近也采取了相关措施,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