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放学被撞,园方承担补偿责任

  小丽系某幼儿园学生,其每天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运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11时许,正常到达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时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时20分将小丽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小丽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后小丽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其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幼儿园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万元。

  [析案]首先,原告主张损失之外的5万元赔偿不符合侵权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法的赔偿,是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适用的是损失补偿原则。被侵权人已从交通事故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等费用赔偿后,再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就其实际损失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其次,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案原告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已经赔偿损失之间的差额。